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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商品房预售款或可 抵扣项目土地成本

    国内楼市日期:2019-04-03 00:00:1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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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继商品房预售款可支付预售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和向政府部门缴交各项费用或税金后,日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稿)》)正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修改的细节中放宽了商品预付款使用范围,提出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已建立满180天,且当前诚信分纸不低于100分,商品房预售款可抵扣项目土地成本。

    《实施细则(修订稿)》)实施两年后修改

    据南都记者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参照执行。

    《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强调,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可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在该细节实施2年多后,日前,江门市住建局发布公告称,为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拟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将《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如对该《实施细则(修订稿)》有修改意见,4月11日前可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向住建部门反馈。

     商品房预售款或可抵扣项目土地成本

    南都记者通过查看得知,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稿)》主要放宽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范围。在2016年实施的细节中,提出“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修订稿)》,商品房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同时,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已建立满180天,且当前诚信分纸不低于100分的,商品房预售款可以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能超过土地成本。

    同时强调,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的,须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款抵扣土地成本申请表》,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四方面的材料: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文件;项目土地成本的有效凭证;监管账户余额单;其他补充的材料。

    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各种方式缴交的预售款都要存入监管账户

    《实施细则(修订稿)》在对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在商品预付款的缴付细节和之前的没有变化。如开发企业不得避开监管自行直接收存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明确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下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将“房屋交易网上登记系统”网上联机打印的《缴款通知书》交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直接到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账户开设银行缴交商品房预售款(可在该银行的任何网点缴款)。

    购房人用POS机缴交预售款的,应在开发企业的POS机回单上注明购房人姓名及购房地址,并与开发企业一并在《缴款通知书》第一、二联上签名(章)(该签名须与买卖合同签名一致)。

    开发企业在确定监管账户收到购房人支付的首期房款或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后,应当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监管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购房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该按揭房屋所在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

    咨询电话:180898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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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 抵扣 或可 商品房预售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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